长春建筑学院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8-27浏览次数:25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行为,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践行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规定,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正确行使权力,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廉洁性。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定

第三条: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准擅自决断;

(二)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广泛听取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不准未经民主程序擅自决策;

(三)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在自身廉洁自律的前提下,监督和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

第四条:加强作风建设,搞好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严肃工作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坚持廉洁自律。

第五条: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和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违反规定收受礼品、礼金,或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单位和个人的钱物;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等;

(三)不准接受校内单位、部门和经济实体违反规定发给的津贴、劳务费和其他各种福利;

(四)不准利用婚丧嫁娶、生日、出国(境)、乔迁、岗位变动、子女升学等事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五)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名义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六)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收取钱物;

(七)不准以各种名义在公务接待中提高标准和接受超标准的接待;

(八)不准校内各单位或各部门之间用公款相互吃请;

(九)不准公车私用;

(十)不准违反保密规定,私自透露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或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第六条: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

(一)不准公开发表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

(二)不准传播政治谣言;

(三)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

(四)不准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第七条: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一)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和工作人员;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选举中进行拉票等非法组织活动;

(四)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等;

(五)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人事任免、调动、教师聘任、评优、职称评聘等事项;

(六)不准在招聘和人员使用中,收取钱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

(一)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违反规定向招生管理部门递条子、打招呼,干扰招生工作;

(二)不准违反规定利用本校资源为个人谋取私利;

(三)不准利用招生和专业调整等便利,接受学生及家长的钱物及吃请。

第九条:严格遵守教学工作纪律

(一)不准在学生考试、奖惩、学籍学位、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违规干预,收取钱物或谋取私利;

(二)不准违规干预科研项目评审及其他学术活动;

(三)不准私自向学生收费或摊派学习资料及学习用品;    

(四)不准接受和参加学生及家长的吃请;

(五)不准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及家长办私事;

(六)不准利用学校资源办班,谋取私利;

(七)不准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名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第十条:严格遵守学生工作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接受学生及家长的钱物;

(二)不准克扣学生应获得的国家及学校奖、助学金;

(三)不准接受或参加学生及家长的吃请;

(四)不准向学生收取除学校规定之外的各种名目的收费;

(五)不准在学生入党、班干部选配、评优、奖助学金评定等工作中谋取好处;

(六)不准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收取任何名义的罚款。

(七)不准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财经工作纪律

(一)不准擅自决定或违规干扰经济经营和物资采购活动;

(二)不准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不准授意、暗示或默许本单位或下属部门隐瞒、截留、转移、私分应上交学校的收入;

(四)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乱收费;

(五)不准违反规定,在基建、维修、调换或物资采购中收受回扣,接受贿赂、谋取私利;

(六)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七)不准私自占用学校资产。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党委、行政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学校纪委协助党委、行政抓好本规定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各级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对落实本规定负全面责任。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情况,列入干部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共长春建筑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中共长春建筑学院委员会

O一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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